工控商交所同盟商库存共享联盟协议
前言
第1条 加盟工控商交所则意味着将自愿遵守本协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2条 本联盟命名为“工控商交所”,以下简称“商交所”。
第3条 商交所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福州锐特电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第4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属福州锐特电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同盟商
第5条 凡是注册用户均为本联盟用户(以下统称“同盟商”)。
第6条 为维护商交所内所有同盟商的权益,各同盟商有义务提供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证等相关复印件及其它商交所要求的信息。
第7条 同盟商的信息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同盟商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查询。司法、检察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同盟商的设置公开除外。
第8条 同盟商享有发布库存的权利。
第9条 同盟商的库存信息需按照商交所制定的格式进行上传,其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10条 同盟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第11条 源头同盟商必须公布所发布库存的商交所内部同盟价。
第12条 同盟商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第13条 同盟商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商交所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包含种族、性别、宗教的歧视性内容,不得发表猥亵性的文章,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侮辱、谩骂及人身攻击,商交所同盟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网络礼仪规定。
第14条 同盟商在商交所发表文章或言论时,除遵守本条例外,还需遵守版主等角色制定的相关规定;遵守条例的用户在商交所中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第15条 同盟商应承担一切因其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因同盟商行为给锐特公司造成损失的,同盟商应负责赔偿。
第三章 权利声明
第16条 同盟商可定期优先免费获取商交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电子杂志,新品推广,新共享库存价格表等)。
第17条 商交所有权利对发布虚假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个人或者单位删除其帐号,并于商交所内公布。
第18条 同盟商有权利对商交所内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监督,若发现个人或者单位有违背商交所协议的行为可向商交所进行举报。
第19条 同盟商在本站发表的作品,商交所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第20条 商交所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文章以下原则为准:
1. 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工控商交所”;
2. 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文章出处“工控商交所”;
3. 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21条 商交所同盟商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商交所有权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 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2. 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3. 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4. 在商交所内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政府言论等非法或侵权言论的;
5. 模仿商交所管理人员ID或者他人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6. 其他商交所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第22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商交所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商交所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 发表谩骂、包含人身攻击的文章;
2. 发表不符合版面主题,或者无内容的灌水文章;
3. 同一文章多次出现的;
4. 非广告发布区域发布的与版面主题关系不大的广告;
5. 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会包含有严重影响客户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6. 其他商交所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23条 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商交所无关。
第24条 商交所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商交所不负任何责任。 由于商交所的调整导致的贴子等信息的丢失,商交所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25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